一、總 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中央辦公廳《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和省委辦公廳《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方案》等法規(guī)文件,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堅持和加強黨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以政治建設為 統(tǒng)領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我校得到切實貫徹落實。
第三條 堅持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職責,支持校長依法依規(guī)行使職權,保證以教書育人為中心的各項工作任務完成。
第四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學校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由黨組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五條學校黨組織經(jīng)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貴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組織會議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
二、議事決策范圍
第六條學校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一)學校黨的建設重要事項。
1.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事項、重要措施;
3.學校黨建工作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要點(包括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清單、年度基層黨建重點任務安排和工作報告、上級黨組織巡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報告、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對照檢查材料和整改落實情況、黨內集中學習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4.學生德育工作、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事項;
5.宣傳思想、意識形態(tài)、信訪、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要事項;
6.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包括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發(fā)展黨員、黨組織工作經(jīng)費預算和使用、黨費收繳使用,黨群工作機構設置與調整、黨務人員配備黨內表彰獎勵與處分,以及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撤銷、換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等 );
7.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重要事項;
8.加強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少先隊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以及做好離退休教職工工作的重要事項;
9.黨建帶團建,加強學生會和學生社團管理,做好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的重要事項。
(二)事關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以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項。
2.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
3.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1萬元以上大額度支出事項;
4.學校重大建設項目,1萬元以上設備、耗材、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1萬元以上基本建設和基建修繕等重大項目設立和安排方案,重要資產(chǎn)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chǎn)授權使用等方案;
5.市級以上表彰推薦,全校性表彰事項;
6.學校安全穩(wěn)定重要事項和重大突發(fā)事件的處理。
(三)決定召開學校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黨代表會議,學校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工作報告及執(zhí)行決議決定的重大舉措,推薦上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人選。
(四)校長工作報告、校長執(zhí)行重大決議情況的報告。
(五)于部、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項。
1.黨組織班子成員分工;
2.干部隊伍建設規(guī)劃,干部教育、培訓、選撥、管理、考核和監(jiān)督以及掛職援派工作的重要事項;
3.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選撥任用;
4.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優(yōu)秀年輕于部;
5.協(xié)助上級黨組織做好學校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監(jiān)督等有關事項
6.人才隊伍建設規(guī)劃,加強人才政治引領、政治吸納、政治把關的重要措施;
7.教師等人才的培養(yǎng)、招聘、使用、管理、服務和職稱評審獎懲等相關事項。
(六)校風教風學風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的重要事項。
(七)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八)需要學校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 黨組織會議一般每2 周召開一次(一般至少每月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jīng)黨組織書記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黨組織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黨組織會議的出席成員為黨組織班子成員。會議應當有半數(shù)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黨組織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應當在會前向黨組織書記請假。
不是黨組織班子成員的行政班子成員根據(jù)工作需要可列席會議。根據(jù)工作需要 黨組織書記也可確定有關人員或師生代表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有發(fā)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九條黨組織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組織書記確定黨組織會議的重要議題,黨組織書記應當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集體決定重大問題前, 黨組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第十條黨組織會議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jīng)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黨組織書記與校長充分溝通且無重大分歧后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 通過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 )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當經(jīng)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黨組織會議議題一般一事一報,議題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第十二條黨組織會議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jīng)黨組織書記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
第十三條黨組織會議議題由黨組織班子成員或分管校領導匯報,相關部門也可以參加匯報。
第十四條 黨組織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fā)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會議討論時,黨組織書記應當最后表態(tài)。
第十五條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jù)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織班子成員半數(shù)為通過。未到會黨組織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shù)。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決定多名于部任免時,應當逐人表決。
緊急情況下無法及時召開黨組織會議決策的,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織班子成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黨組織報告并按程序予以確認。
第十六條黨組織會議議題審議時應當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詢。
第十七條 黨組織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 原則批準或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后實施或發(fā)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部門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
第十八條黨組織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九條 黨組織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
四、議定事項執(zhí)行與監(jiān)督
第二十條黨組織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執(zhí)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黨組織書記或黨組織匯報,學校黨組織辦公室(學校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學校黨組織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會議決定的事項,學校各部門和個人應當及時執(zhí)行。對執(zhí)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問責追責;決策執(zhí)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黨組織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九條規(guī)定重新提交議題。
五、附則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組織辦公室(學校辦公室)負責黨組織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fā)會議材料, 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fā)會議紀要,分送校領導和有關部門歸檔會議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則由學校黨組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學校黨組織辦公室(學校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規(guī)則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上級有新規(guī)定,則從其規(guī)定。
中共阜陽市第三中學委員會
2022年12月31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